100噸電子汽車衡的分離部件(模塊)分別檢驗方法 分析:
如果在型式評價試驗中需要對100噸電子汽車衡的分離部件(模塊)分別檢驗,則應適用下述要求:
1.適用于某個要分別檢驗部件(例如稱重傳感器或稱重顯示器)的許誤差限應等于衡器整機最大允許誤差或最大允許偏差乘以一個系數P。選取的任何模塊的系數,其準確度等級必須與整機的相當。
2.被測模塊的允許誤差限應遵守下述誤差分配的要求,各個模塊允許誤差限的均方和等于衡器整機最大允許誤差,也可以說其系數P,應滿足下式:(P’+p;’+p;*+)≤1。
3.系數P,應由模塊的制造廠家來選擇,并通過相應的試驗予以驗證。因為各模塊的制造材料、工藝是不同的,甚至設計也不同,模塊的內在質量就不相同,受影響的程度也不相同,所以制造廠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系數P,的大小。
4.當在一個試驗中有一個以上的模塊受到影響時,該系數應不大于0.8,且不小于0.3。對機械構件,若是按成熟工藝設計制造的,其系數可取P=0.5;對典型模塊,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和連接件等的系數P可取符合表中的參考值。
5.如果100噸電子汽車衡的主要部件(稱重傳感器或稱重顯示器)的計量性能已按照相應的OIML國際建議或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了型式評價,并且已取得了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書,其部件可不再單獨進行試驗。在申請人有要求時,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可根據情況減少試驗的項目,不必再進行這些試驗。若能證明分離部件的試驗結果符合本規程相關部分的規定,分離部件的試驗報告可用于裝料衡器的型式評價,但必須在試驗報告和核查表的摘要中注明。
6.如果衡器的稱重傳感器或稱重顯示器沒有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書,則稱重傳感器和稱重顯示器應送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按照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進行型式評價試驗。
7.可以進行模塊試驗的方法僅適用于申請型式評價的100噸電子汽車衡,不適用于申請首次檢定和后續檢定的100噸電子汽車衡。
8.本條是否能作為判定被檢自動裝料衡器超過了相應允許誤差限的方法,應由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和申請人互相協商決定。例如:改進顯示裝置提高顯示分辨力(內分法),采用閃變點性能指標稱重傳感器稱重顯示器連接件等綜合影響0.70.50.5電源變化--溫度0.70.50.5濕熱0.70.50.5量程穩定度-1
試驗的地點。模擬試驗通常可在接納申請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提供的實驗室進行,并把影響因子和干擾的環境狀況在模擬試驗分別加以運用,模擬反映100噸電子汽車衡在日常的稱量過程中稱量結果可能受到的方式進行。現場試驗可在接納申請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提供的地點進行,也可以在計量技術機構與申請人共同商定的其他合適場所,如動態試驗也可以在100噸電子汽車衡制造企業或申請人的專用檢驗場所或者在100噸電子汽車衡實際使用的地點進行以及100噸電子汽車衡的實際使用地點進行。申請人還應提供用于試驗的合適控制衡器、合格的人員、試驗車輛、其他設備。
試驗的實施。相應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應當盡量以節省人力物力的方式進行各項試驗,這是一條原則性的要求,本檢定規程關于這一規定沒有提出具體要求。如果執行檢定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認為合適,在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從其他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得來的等效試驗數據,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試驗,節省資源.
上述是100噸電子汽車衡的分離部件(模塊)分別檢驗方法的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