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電子地磅檢定的手段實施 說明:
動態檢定的次數
每種參考車輛應在每種速度下至少運行10次,可見本規程8.1.6的規定。
對于雙軸剛性參考車輛,每種參考車輛應在每種速度下至少運行10次。對于除雙軸剛性參考車輛之外的其他所有的參考車輛,每種參考車輛為取得參考車輛每一軸載荷的修正平均值在典型運行速度下至少運行10次,在其他速度下至少運行10次。具有雙向稱量功能的動態電 子地磅應分別進行兩個方向的試驗。動態試驗期間每次試驗車輛的速度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每種參考車輛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各進行10次動態試驗,包括:六次試驗由承載器的中心通過、驗近承載器的左側通過驗由靠近承載器的右側通過。在典型運行速度條件進行 10 次試驗,用于確定單軸載荷的修正平均值和軸組載荷的修正平均值。在接
大運行速度(v_)和最小運行速度(v)兩種不同速度平均分布進行10次試驗。
檢定地點
檢定地點應是動態電子地磅的實際使用地點,衡器應裝配完整并在使用地點固定。動態電子地磅的檢定應由相應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在動態電子地磅安裝使用現場進行,動車電子地磅應裝配完整并在使用地點固定。出廠檢定可以在制造廠的典型的檢定場地進行。
檢定手段的準備
為了進行檢定,計量技術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檢定用的參考車輛、設備、合格人員和控制衡器。
為了進行動態檢定,進行檢定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可以求申請人(通常為被檢單位)擔供足夠量的參考車輛,相關的設備,提供進行檢定需要的輔助人員,以便進行物料檢定。還應確認使用的控制衡器的實際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動態電子地磅檢定的實施
相應的計量技術機構應盡量以節省人力、物力的方式進行檢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相應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應當盡量以節省人力物力的方式進行各項試驗,這是一條原購性的要求,本檢定規程關于這一規定沒有提出具體要求。如果執行檢定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認為合適,在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從其他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得來的等效試驗數據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試驗,節省資源。
上述是動態電子地磅檢定的手段實施的詳細介紹!